修正)
该规定详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债权人如何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了保全裁定的执行方式,并规定了保全财产的查询和处理机制。
特别是,该规定明确指出,在诉讼中,当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时,只要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更进一步,债权人可以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通过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这样,人民法院就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这一规定极大地便利了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过程,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合来源:法律生活志、法律公园
转载请注明来自青白江同成仁网络工作室,本文标题:《起诉时不知被告有无财产?最高院:申请保全时可同时请求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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