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2﹞9号),该文件共21条,涵盖了实务中许多重大争议的问题。此次《意见》的发布将对劳动争议,尤其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些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政策原文内容较长,这里仅对部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较大影响的条例进行解读。
部分条例解读
- 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 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 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 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 工伤医疗费;
-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解读:这些条款将劳动者的一些权益明确化,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诉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尽快解决劳动争议,这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产生了一定影响。
-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和劳动者的诚信都提出了要求,要求双方都必须诚实守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有助于规范劳动合同关系。
-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一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协议中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时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其他值得关注的劳动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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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范围 将于3月18日起正式生效,明确了监督范围,增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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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给予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适当保护 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为女职工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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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 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多的退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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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将于3月1日起实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这些新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导,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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